◎宜兰县冬山乡珍珠社区发展协会章程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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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 | |
第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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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名称为宜兰县冬山乡珍珠社区发展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 |
第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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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为依法设立、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,以促进社区发展,增进居民福利,建设安和融洽、团结互助之代代化社会为宗旨。 |
第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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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以宜兰县冬山乡公所划定珍珠社区区域为组织区域。 |
第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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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址设於本社区之区域内。 |
第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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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之任务如左: 一、根据社区实际状况,建立下列社区资料: 1历史、地理、环境、人文资料。 2人口资料及社区资源资料。 二、针对社区特性、居民需要,配合政府社区发展指定工作项目、政府年度推荐项目、社区自创项目,订定社区发展年度计画。并编订年度经费预算,积极推动执行。(依照社区发展工作纲要具体列出) 叁、设立社区活动中心,作为社区活动场所。 四、办理社区内各项福利服务活动。 五、与辖区有关之机关、机构、学校、团体及村里办公处加强协调、联系、以争取其支援社区发展工作并维护成果。 六、其他符合本会宗旨之事项。 |
第二章 会员 | |
第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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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会员代表分下列叁种: 一、个人会员:凡本社区居民年满二十岁赞同本会宗旨,得填具入会 申请书,经理事会通过,并缴纳会费後,为个人会员。 二、团体会员:凡本社区内各机关、机构、学校、及团体、赞同本会宗旨者,得填具入会申请书,经理事会通过,并缴纳会费後,为团体会员。团体会员按缴纳常年会费比例推出代表五人,以行使权利。 叁、赞助会员:凡本社区外之个人或机关、机构、学校及团体,赞同本会宗旨,并对本会有所赞助者,得经理事会通过为赞助会员。 前项会员名册应报主管机关备查。 |
第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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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有违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,得经理事会决议,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,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,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。 |
第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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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为出会: 一、丧失会员资格者(含死亡)。 二、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。 |
第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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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,但应於叁个月前预告。 |
第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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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罢免权。每一会员为一权。但『赞助会员』无上述各权。 |
第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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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、决议,及缴纳会费之义务。 |
第叁章 组织及职权 | |
第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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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;监事会为监察机构。会员数超过叁百人以上时,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,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会员大会职权,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,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。 |
第十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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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: 一、订定与变更章程。 二、选举或罢免理事、监事。 叁、议决入会费、常年会费、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。 四、议决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、决算。 五、议决会员之除名处分。 六、议决财产之处分。 七、议决团体之解散。 八、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。 |
第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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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置理事七至十五人、监事叁至六人,由会员选举之,分别成立理事会、监事会。 选举前项理事、监事时,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叁至五人,候补监事一人。 遇理事、监事出缺时,分别依序递补之。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、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。 |
第十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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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之职权如下: 一、召开会员大会及执行其决议事项。 二、审定会员之资格。 叁、选举或罢免理事长。 四、议决理事、理事长之辞职。 五、聘免工作人员。 六、拟定年度工作计画、报告及预算。 七、拟定各种内部作业组织之组织简则。 八、议决办理各项社区福利服务活动办法及收费标准。 九、其他应执行事项。 |
第十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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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置理事长一人,由理事互选之。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,并担任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主席。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时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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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之职权如下: 一、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。 二、审核年度工作计画暨预、决算。 叁、选举或罢免常务监事。 四、议决监事或常务监事之辞职。 五、其他应监察事项。 |
第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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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,由监事互选之,监察日常会务,并担任监事会主席。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,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时,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常务监事出缺时,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。 |
第十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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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监事均为无给职,任期四年,连选得连任。理事长之连任,以一次为限。理事、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。 |
第二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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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应即解任: 一、丧失会员资格者。 二、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。 叁、被罢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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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置总干事一人,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,并得置社会工作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,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後聘免之,并报主管机关备查,但总干事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。前项之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。 |
第二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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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视需要得设各单项委员会推动各项福利服务工作,设委员若干名,由理事会聘热心人士组成,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,由委员互选之,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任期同。 |
第二十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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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设志愿服务团,招募志工从事社区福利工作,依需要得分组,每组得设组长一人,志愿服务团设团长一人,带领志工从事社区服务,团长并应列席理监事会报告志愿服务推动情况。 |
第二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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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设置顾问若干人,成立顾问团互推一人为召集其任期与理事会同。 |
第四章 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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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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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会每叁个月召开一次,监事会每叁个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。(理监事会议至少每叁个月召开一次)。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,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,会议之决议,各以理事、监事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之同意行之。 |
第二十六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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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长召集,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,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。 |
第二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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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,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,每一会员代理一人为限。 |
第二十八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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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大会之决议,以会员过半数之出席,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叁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 一、章程之订定与变更。 二、会员之除名。 叁、理事、监事之罢免。 四、财产之处分。 五、团体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。 |
第二十九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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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、监事应出席理事、监事会议。理事会、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;理事、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、监事会者,视同辞职。 |
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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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叁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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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经费来源如左: 一、入会费:(一)个人会费新台币伍佰元。(二)团体会费新台币壹仟元。 二、常年会费:(一)个人会费新台币伍佰元。(二)团体会员按所派代表人数,每一代表新台币壹仟元。 叁、社区生产收益。 四、政府机关之补助。 五、捐助收入。 六、社区办理福利服务活动之收入。 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八、其他收入。 |
第叁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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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会计年度以配合政府会计年度为准。 |
第叁十二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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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年度预决算书应提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请主管机关核备。(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,先报主管机关)。 |
第叁十叁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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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会於解散後,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。 |
第六章 附 则 | |
第叁十四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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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未规定事项,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。 |
第叁十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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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後施行,变更时亦同。 |